摘 要:网络枪支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在违法性认识的认定上与传统枪支犯罪有所区别。违法性认识的学说包括违法性认识必要说、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根据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只要认识到行为具有违法的可能性,同时结合行为人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可以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实践中,需要根据网络枪支犯罪的特点,结合行为人对枪支散件、买卖违法性、危害性、境外销售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
摘 要: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仅造成被害人轻伤,但此后因各种介入因素而发生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多因一果”型案件,应基于危险现实化理论,通过考量介入因素的介入程度,规范分析“肇事行为—治疗介入—加重结果”因果链条,判断初始肇事行为创设的风险是否属于法所不允许的风险,继而剖析行为人所创设的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是否在最终结果中得以实现。若治疗介入因素不能认定为重大医疗过错,其与被害人疾病发作的关系并非风
摘 要:针对索贿型受贿犯罪中所获财物的处置问题,主要存在“上缴国库原则说”“返还被索贿人原则说”“犯罪与否区分说”“谋取利益正当与否区分说”的争论。认定索贿的关键在于主动性,不以强迫性为前提,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以是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是否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为标准,只有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且不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时,方可返还被索贿人,其余情形则应没收上缴国库。
摘 要: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贷款诈骗罪逐渐由传统线下模式转向线上模式,涉案金额巨大且社会影响较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利用网络电商平台为介质实施贷款诈骗的新型网络犯罪,即利用第三方身份信息和电商网店经营状况为抵押,向银行骗取贷款并用于个人挥霍。经实践论证和理论分析,该类犯罪呈现犯罪集团化、手段新型化、行为跨域化等新特征,给犯罪全链条打击、刑事责任认定、追赃挽损等带来挑战,检察机关在办案中
摘 要: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本质系行为人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影响证券价格和交易量,从而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在操纵行为发生前已对外质押的股票仍具有所有权,该股票既属于行为人持有的流通股,也属于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即使该股票未在操纵期间发生交易,也并不影响行为人持仓优势。行为人利用此优势地位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严厉打击,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摘 要:对漏罪案件适用限制加重原则裁量执行刑期时,因总和刑期与数罪中最高刑期之间存在巨大的裁量空间,且《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的“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缺乏具体的裁量标准,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依靠法官个体经验“估堆量刑”,可能带来量刑过程不透明、量刑结果不均衡等问题。因此,如何推动漏罪的数罪并罚从“估堆量刑”向“精细裁量”转变,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在处理漏罪案件时应形成以罪质关联性审查、量刑协
摘 要: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案件中,应当严格审查法院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符合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是否履行后续管理等职责。为深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专项活动,检察机关应当构建穿透式监督机制,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精准监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推动人民法院依法规范执行。针对案源不足、能力薄弱等困境,可
摘 要:近年来,利用智力残疾人作为“犯罪工具”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频发,严重侵害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通过情感等方式操控智力残疾人,并联合中介人员伪造证明文件骗取金融机构信任,犯罪行为隐蔽、涉案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刑民交叉问题突出。检察机关应发挥“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优势,围绕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刑事证据审查、厘清刑民责任边界,同时加强跨部门协作联动,深化类案治理与社会预防,
摘 要:实践中,患有精神疾病妇女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其离婚、子女抚养等婚姻家庭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对此,检察机关可通过补充调查取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为患有精神疾病妇女有效补强诉讼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分配,应当准确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能机械认定患有精神疾病妇女不具备抚养能力,应结合精神疾病是否可治愈、监护能力能否补强,以及对方是否存在不适宜抚养的情
摘 要:趁机型醉酒强奸是指利用妇女处于醉酒状态乘机实施强奸的犯罪。因其存在“醉酒”状态认知差异、被害人“不完美”、证据链薄弱等问题,造成强奸罪刑事司法规则适用困境。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构建“妇女同意缺乏”的认定路径,运用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审查方法,多途径完善以印证证明为主导的刑事证明体系。 关键词:趁机型醉酒强奸 妇女同意缺乏 以当事人为中心 刑事证明体系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夏某
摘 要:校园匿名社交平台因监管缺失,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扰乱校园秩序的网络治理盲区。检察机关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从运营模式、内容属性与传播影响三个维度,论证私人账号演变为准公共空间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实质损害,并通过科学设计诉讼请求、推进协同治理,实现个案裁判与系统整治的有机结合。检察机关应依托法治副校长履职强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能力,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对新业态治理的规则填补功能,构建多元协同的
摘 要:我国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重要司法保障。立足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四要素的审查标准,当前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运行中面临执法司法衔接边界不清、垄断行为及公益损害难认定、诉讼请求难确定等现实困境。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强化执法司法协同、细化相关市场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规则、构建公益损害具象化证据链、科学确定诉讼请求等路径,破解实践堵点,提升办案
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明知他人扒附车把手仍加速行驶,致扒车人摔倒致死的案件,存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及过失致人死亡等定性分歧。处理此类案件,首先应审慎判断被害人是否在充分认知风险的前提下,基于自由意志自愿接受危险,审查是否存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适用空间。在行为定性时,应遵循从重罪到轻罪的检验路径,结合案发情境、行为动机、具体手段、事后态度等,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准确认定行为
摘 要:判断趁人不备强制猥亵能否构成犯罪,需要考察猥亵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以及侵犯手段的不法程度是否与《刑法》第237条规定的“暴力、胁迫”程度相当。在趁人不备实施猥亵的案件中,行为人虽未直接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但其趁被害人不备实施猥亵,使被害人实质上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状态,其行为已违背被害人意志,具有强制性。同时,趁人不备与“暴力、胁迫”手段在法益侵害程度上具有相当性,将其纳入《刑法》第237
摘 要:认定污染环境罪中的“非法处置”不能依赖前置法定义,应坚持实质判断标准。非法处置必须与非法排放、倾倒具有等同性,并侵害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即行为将使污染物直接接触外环境,并必然导致环境损害结果发生。密封良好的无证转运与贮存,因未接触外环境而不具有行为等同性,且由于不存在损害环境的可能,不能认定为非法处置;露天焚烧、放任泄漏型贮存,因接触外环境且创设了必然发生的环境损害危险,在达到数量门槛
摘 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需精准把握刑民法律关系的边界,核心在于判断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构成要件。对于被执行人在明知负有生效裁判确定的履行义务,且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擅自将可用于执行的财产优先清偿非法定优先的非诉案外债务,未通过执行程序进行统一分配,致使生效判决、裁定在相当期间内无法得到执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摘 要: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过程中,可以审查刑事检察部门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发现不起诉决定可能错误的可以与刑事检察部门承办人沟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数个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应以从一重处罚为原则,并兼顾法律规定以分别处罚为例外;在审查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只有主观证据、处罚事实证据不足时,可以建议行政主管机关补强证据。 关键词:行刑反向衔接 处罚必要性 关联违法行为
摘 要:虚拟货币因具备匿名性、去中心化及跨境流通便捷等特征,逐渐成为跨境洗钱犯罪的重要工具。在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涉案资金链条跨境化、电子证据分散化趋势明显,给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据审查带来较大挑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以案件办理实践为基础,围绕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模式展开分析电子证据的跨境属性,明确身份关联性与交易关联性两大核心证明要素,明确取证要点,并通过构建“境内取证为基础、跨境取证为补强”的证据收集